为进一步指导注册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基于目前的审评经验以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子目录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12“有源植入器械”、13“无源植入器械”、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15“患者承载器械”、17“口腔科器械”、22“临床检验器械”的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提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的推荐路径。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22年5月19日
附件: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使用说明.doc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xlsx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2“有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xls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3“无源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xls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xlsx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15“患者承载器械”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