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注册咨询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对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和标准要求、申报资料准备、研究评价标准和方法仍缺乏认识和了解,现将技术审评发补中的常见问题以及日常咨询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在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审评和注册咨询中,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对医疗器械注册法规和标准要求、申报资料准备、研究评价标准和方法仍缺乏认识和了解,现将技术审评发补中的常见问题以及日常咨询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梳理,希望能让大家更直观、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技术审评要求,不断提升我省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质量和效率。
一、产品仅外观形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注册吗?
首先
应确认外观形状变化是否涉及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若涉及,应申请变更注册;
其次
应对申报产品变化情况进行整体评估,若外观形状变化涉及电气安全标准或电磁兼容标准要求重新判定或评估,则应进行检测并申请变更注册。
二、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
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
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三、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准确度/正确度分析性能评估中,何种情况下可采用回收试验方法?
依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对于可获得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的试剂(例如部分临床化学检测试剂),可采用回收试验进行正确度评价。将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纯品加入临床样本中,配制成回收样品,进行检测。
使用已上市试剂或申报试剂检测系统定值的样本或企业参考品不属于上述回收样品及可获得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的范畴,此种情况不建议采用回收试验方式进行正确度评价。
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不具备全项目的检验资质,实施委托分包部分项目给其他检验机构检验,这种检验方式是否认可?
首先
委托检验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CMA)和承检范围。
其次
委托检验机构对受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汇总并对受托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结论判定,可在备注栏中注明受托的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报告原件。
最后
由委托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五、激光选区熔化制造工艺制造定制式义齿应考虑那些内容?
采用激光选区熔化制造工艺制造的型号规格,需提供送检样品的生产工艺记录(包括:产品的热处理条件,打印机参数:铺粉层厚、光斑直径、激光功率、扫描速度、打印间距等,金属粉末重复使用次数及使用处理方法等),并声明实际生产工艺符合原材料推荐的生产工艺要求。
六、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如何描述?
原材料如为企业自制,应简要说明其制备过程;如为外购,应明确外购方(供应商)名称,针对抗原、抗体等主要生物原料建议进一步提供外购方出具的检验报告(COA)。
七、首次注册的软件组件中软件发布版本为V1,后软件发布版本升级为V2,但变更后的V2版上市后出现很多bug,现计划将软件回退至V1版本销售,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和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要求,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请变更注册;发生轻微软件更新,注册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变更注册,待下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软件发布版本从V2修改为V1,属于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应该申请变更注册。
八、环氧乙烷(EO)残留限量的指标如何确定?
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标准中对于单件/套器械EO残留限量指标。若参考GB/T 16886.7-2015中允许限量,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时多器械联用情况,并结合产品EO残留量实际控制水平,制定单件/套产品符合要求的环氧乙烷残留限量,并提供相关依据。
九、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综述资料中主要生产工艺如何描述?
可采用流程图方式介绍主要生产工艺,并简要说明主要生产工艺中每个生产步骤需满足的条件(如:工作液的浓度,生产过程所需的温度、湿度、反应时间,环境的洁净程度等)及关键质控环节。
十、已注册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标准品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变更注册的,是否需要提交分析性能研究资料?
已注册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在主要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反应体系无变化的情况下,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标准品而申请产品技术要求变更注册时,需要提交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无需提交分析性能研究资料。
十一、申请注册第二类临床检验设备时,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软件指标如何考量?
申请注册产品若含有软件组件(内嵌型和/或外控型软件组件),申请人应当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定软件组件的“基本信息”和“性能指标”。其中,针对外控型软件组件的“性能指标”要求,申请人应当在明确软件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关注“技术限制”“串口”“运行环境”“性能效率”等指标的符合性。
十二、注册第二类临床检验设备时,有关GB 4793.6-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的执行应关注什么?
申请人在确定产品电气安全指标时,应当关注GB4793.6-2008与申报产品的适用性。若申报产品具备加热或孵育功能时,且该功能用于人体样本、检测试剂等材料的加热或孵育,其电气安全性能应当考虑GB 4793.6-2008标准的适用性。
十三、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伦理文件与临床试验方案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资料中应提交临床试验执行的方案及与之对应的同意开展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由于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可能存在多个版本号,提交申报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原则:如临床试验方案的变更发生在临床试验正式开展之前,应提交临床试验最终执行的版本号临床试验方案,以及该版本号方案对应的伦理委员会书面意见。如临床试验已经开始,过程中发生方案变更,应将变更前后版本的临床方案及其伦理文件一并提交,并明确说明方案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已开展的临床试验的影响。
应当注意,临床试验之前应充分研究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合规性,制定方案并严格执行;临床试验过程中非必要原因不得随意对方案进行更改。
十四、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通过临床试验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临床评价综述是否需要单独提交?
需要。临床评价综述的主要内容为:(1)简要总结支持产品注册申报的临床评价过程和数据,说明临床评价路径和关键内容,包括试验地点(如机构)、试验方法、受试者及样本、评价指标及可接受标准、试验结果、结论、资料位置等;(2)论证上述数据用于支持本次申报的理由及充分性。
十五、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报告签章的要求是什么?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提交临床评价报告应由试验人员签字,并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数据汇总表应由操作者签字,并可溯源。
十六、第二类独立软件必须执行GB/T 25000.51吗?
参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GB/T 25000.51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和指导原则要求,鼓励申请人在技术要求中引用/采用,但不是产品技术要求的必需内容。企业在采用GB/T 25000.51时分为以下情形:
1.技术要求中引用/采用,并提交了自检报告或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具有GB/T 25000.51的国家级CMA检验资质。
2.软件研究资料中提交GB/T 25000.51自测报告该部分研究报告无资质要求,但申请人应保证自身测试能力的真实性,并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十七、第二类医疗器械软件研究资料中的“网络安全”部分,“漏洞评估”的报告有什么要求?
该部分为研究性资料范畴,不强制提交检验报告。参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依其规定等级提交自评报告,亦可补充网络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网络安全漏洞评估报告。申请人应保证研究材料的真实性。
十八、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使用了外部提供的云计算服务,对数据是否出境应提交何种材料?
《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出:现成软件考虑采购控制、设计开发控制等要求,使用外包软件需与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云计算视为现成软件,云服务商视为医疗器械供应商,因此,注册申请人可参照现成软件和医疗器械供应商相关要求,考虑云计算的需求分析、风险管理、验证与确认、维护计划等活动要求。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提出:医疗数据通常属于重要数据,特别是敏感医疗数据含有个人信息。因此医疗数据出境应符合重要数据、个人信息、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应明确声明数据是否出境;同时,申请人应与云计算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数据是否出境。数据需出境的,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提供审核结果。